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...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(地区)的通知

人社厅函〔2022〕169号
2022-11-17
索 引 号:1262042378404828X7/1970-172857生成日期:2023-02-16
文 号: 关键字:个人,先行,养老金,城市,直辖市
所属机构:景泰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机构:景泰县政府办公室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(地区)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 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》( 国办发〔2022〕7号 ),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的通知》(人社部函 〔2022〕 62 号 )要求,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申报的基础上,经研究,确定了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(地区)名单,现予以公布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在先行城市(地区)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,可参加个人养老金。 请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会同财政厅(局)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,统筹做好本地区先行城市(地区)个人养老金宣传和落地实施各项工作,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先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,总结先行经验,为个人养老金全面落地实施打好基础。 附件: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(地区)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 财政部 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 202 2 年 11 月17日
立即登录